| 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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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亮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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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4 16:12:04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所有,该车辆系他们在旧车市场购买(没有购车或其他)的报废车辆,郑某乙、储某将车辆买回来以后经过改装用来运输挖掘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前一天,郑某丙因自家的平板大货车(也是在旧车市场购买的报废车辆)坏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平板大货车运送自家的挖掘机,借到车以后,郑某丙便将大货车交由其子郑某甲驾驶运送挖掘机。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为了规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部分肇事的受让人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将机动车进行转让,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具体手法:将车辆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前手受让人在明知机动车为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为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还恶意进行转让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怀疑存在转让,应当将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的前手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便于追索赔偿,尤其有无存在转让人无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转让拼装车,因拼装车基本没有质量保障,原则上不建议转让与受让。转让报废车辆,风险大的是转让人,站在转让人角度,一定要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宜将报废车辆转让给没有处理报废车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报废车辆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很有必要明确声明受让人“车辆受让不得上路行驶”等必要内容。

裁判要旨:
对个焦点:2015年1月19日,杨*乾驾驶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由新兴县河头圩往河头镇云灰村方向行驶,9时40分,行至新兴县S113线166KM+390M(即新兴县河头镇云灰村路口路段),横过S113线道路时,遇李*谋驾驶粤QVV6**号小型轿车,由阳春市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杨*乾受伤,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粤QVV6**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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